发布时间:2006-12-31来源: 点击:次
各单位: 根据中国科协发组字〔2006〕63号文《凤凰体育平台开展第十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与评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已开始组织第十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的推荐与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严格按照候选人条件(见附件)组织推荐;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还没有注册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个人会员的申报人员在申报第十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材料的同时,须提交《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请附电子版本)及会员卡制卡费10元/人. 2.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3.请于2007年3月2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科技产业处。书面推荐材料包括:《第十届中国青年科技奖推荐表》纸制材料一式十六份(附电子版),先进事迹材料两份(1500字以内)一份(附电子版)。请勿另附封面。非学术报纸刊物的有关报道不作为证明材料。 4.联系电话:2873 电子信箱:kjc@sjzu.edu.cn 附件一:《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 附件二:《中国青年科技奖推荐表》(详见科技产业处相关表格下载网页) 科技产业处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 (2003年6月17日实施) 第一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是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获奖人数不超过10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第四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科协共同推荐在本省区市的候选人;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人事司(局)、国资委党委推荐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候选人; (三)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推荐军队系统工作的候选人; (四)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可与相关部委联合或单独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第五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成立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中国科协主席担任;副主席3人,分别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3至5人,由著名科学家担任。 (二)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组成学科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另有评审组成员若干人。 (四)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第六条 各组织领导机构的职责和评审程序。 (一)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审议、修改《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审批评审结果。 (二)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进行复评。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学科评审组负责候选人初评工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四)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受理推荐、组织评审、颁奖和其它日常工作。 (五)中国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复评的人选进行投票表决。复评结果经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七条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发布颁奖决定,举行颁奖仪式,获奖决定将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为支持部分获奖者开展科学研究、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奖励基金”,向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维护中国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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