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8-01来源: 点击:次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扩大评估委员会的影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受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委托,现面向全校征集评估委员会会标的设计方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计要求 1.会标设计要有创意,构思新颖,简洁美观,色彩鲜明,生动醒目; 2.反映评估委员会性质、宗旨和行业特点(有关资料请查询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www.csadge.edu.cn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www.cdgdc.edu.cn); 3.信息含量大(包括英文缩写),适合平面印刷; 4.图案简明大方,整体美观,艺术感强,寓义明了; 5.提供会标创意和设计文字说明(500字以内)。 二、作品申报 1.申报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8月10日截止; 2.作品须打印在A4规格(210x297mm)纸上,要求彩色打印,并将会标创意和设计文字说明(500字以内)附后; 3.作品请直接送达学科发展建设处(机关楼307,联系人:高治军,联系电话:24693737,24693738),电子版发到xkc@sjzu.edu.cn信箱; 4.征集的作品概不退还,请自留底稿。 三、评选及奖励办法 1.评选 首先由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对征集作品进行初选,确定入选作品4-6件,然后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第三届二次全体委员会对入选作品进行讨论,并最终确定获奖作品。获奖作品一旦确定,即正式成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会标。 2.奖励 初评入选作品每件奖励500元,并由评估委员会颁发证书; 获奖作品奖励1000元,并由评估委员会颁发证书。作品被选定后,其所有权、使用权永久归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所有;作品作者终生享有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会标设计者名誉权。 附件一: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简介 附件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章程 沈阳建筑大学 学科发展建设处 2006年7月31日 附件一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简介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7月26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现任会长为王大中院士,副会长为顾海良教授、匡镜明教授,秘书长为陈皓明教授,学会理事113人,其中常务理事35人,到2005年3月为止,学会共有团体会员单位468个。 学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学会秘书处设在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下设组织联络部、学术交流部、咨询培训部等三个职能部门;学会还设有学术委员会,负责学会课题的立项、审查与评审;学会现设有8个分支机构:文理科工作委员会、工科工作委员会、农林学科工作委员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师范类工作委员会、信息管理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德育委员会。 学会自成立以来,按照章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多次组织全国性学术会议,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学会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咨询、培训等活动,以促进工作,推动改革,为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体系作出贡献。 附件二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单位和评估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为发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本会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管理。本会秘书处挂靠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指导下,组织与开展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2.自主组织或接受委托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专题调查、评估等工作; 3.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专题讲座、培训班、经验交流会; 4.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咨询工作,发布教育评估信息; 5.加强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协作,开展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宣传工作; 6.编辑出版论文集、学术专著及其他有关书籍和资料; 7.完成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委员会员和一般会员两类。 第八条 入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的教育机构、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会员入会必须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1.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2.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学术资料、技术咨询等); 3.对本会各项活动和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议,其职责是: 1.由委员会行使领导职责。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选举、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3.制定本会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活动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组织、推动和开展本会职能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任职条件: 1.应为省级学位办、评估机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应具有一定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同时对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技术及方法有一定的研究; 3.应热心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积极支持、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任期四年,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换届须遵照“评估委员会换届原则”: 1.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委员单位应相对稳定;同时为增强工作活力,委员单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换; 2.对由于工作岗位变化已不符合第十四条任职条件的委员则免去其委员资格;若该委员单位暂无合适人选,应调换委员单位; 3.调整委员单位时,要兼顾地区、院校类型; 4.委员在一届任期内,若有二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则免去其委员资格,同时免去所在单位的委员单位资格; 5.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应由单位依据第十四条任职条件推荐,最终由前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七条 一般每年举办一次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进行交流、学习、探讨和研究的活动,以培训会议和学术会议的形式隔年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章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有关部门的拨款、补助; 3.社会捐赠; 4.承担委托评估项目所得的项目费用。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 1.日常办公费用; 2.学术会议、培训会议的补贴费用; 3.专家评审工作的补贴费用; 4.科研立项支出以及奖励支出; 5.符合财务规定的本会其他各项活动开支。 第二十一条 会费交纳办法:本会按照委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两类分别收费。 第二十二条 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会规定,建立规范的财会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年度预算方案,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